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某经李某某介绍,为瞿某某的项目提供焊工、钢管套丝等劳务,瞿某某是案涉项目包工头,曹某某起诉请求判令瞿某某、李某某共同支付劳务费以及对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瞿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顾小东律师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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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律师提出抗辩:向李某某打款经过曹某某同意;劳务费应当扣减预支款;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案涉款项已经包含在李某某出具的17万元欠条内,原告曾就该17万元在南京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达成民事调解,属于重复诉讼,应当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曹某某此前就包含多工地劳务费的17万元欠条,将李某某等人诉至南京某某人民法院,该案中各方达成调解,由李某某分期向曹某某清偿17万元
.。法院通过微信、电话分别和李某某、欧某某核实案情,李某某确认案涉句容工地劳务费包含在17万元欠条当中;欧某某陈述,相关项目工资习惯交由介绍人李某某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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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为:李某某出具的17万元欠条当中,是否包含本案句容项目的涉案劳务费。
原告曹某某主张17万元欠条涉及的是其他工地产生的欠款,和本案劳务费无关,瞿某某、李某某仍需要另行向自己支付劳务费。
被告瞿某某一方抗辩,案涉劳务费已经经过曹某某许可交由李某某代收,该笔款项已经纳入17万元欠条,并且经过南京法院调解处理,原告无权再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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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律师结合卷宗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各方人员陈述,认为曹某某的说法存在多处矛盾:其一,原告对17万元的款项构成前后表述不一致;其二,聊天记录反映曹某某明知李某某挪用瞿某某项目对应的套筒相关劳务款项;其三,案涉工程2022年即完成结算,曹某某多年未直接向瞿某某索要款项,侧面印证其知晓劳务费交由李某某代收;其四,曹某某收下17万元欠条之时,没有就句容项目劳务费另行提出异议,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劳务费已经被纳入17万元欠条之内,且该债权已经通过另案调解处理完毕。
判决结果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顾律师发表的抗辩意见,有力支撑己方当事人观点,展现出扎实的民商事案件处理能力,最终,法院认定曹某某要求瞿某某、李某某另行支付劳务费及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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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欠条-预支款-劳务费-结算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原告曹某某经李某某介绍,为瞿某某的项目提供焊工、钢管套丝等劳务,瞿某某是案涉项目包工头,曹某某起诉请求判令瞿某某、李某某共同支付劳务费以及对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瞿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