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于某某在网上搜索快餐加盟项目时,被某某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误导,被告谎称“台克士”是华莱士二期品牌。于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补充协议》,取得广东多地的项目代理权限,支付服务费200000元,后续还支出设备、货款等相关费用。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提供选址、门店设计、技术培训、带店运营、新品研发等全套特许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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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开设门店实际经营后发现,被告成立时间短,仅有一家直营店,不满足特许经营“两店一年”法定条件,未完成特许经营备案;该品牌与华莱士没有关联,招商宣传存在虚假内容,物料设备报价偏高,后续经营支持不到位。于某某正式通知被告解除全部协议,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
于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杨晗璐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三份协议,退还200000元服务费,赔偿房租、设备、货款等经济损失并计付逾期利息
.。被告某某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抗辩双方属于普通服务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关系,主张己方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还曾申请变更代理区域,店铺能够正常经营,请求驳回全部诉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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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第一,案涉三份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原告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第三,合同解除后服务费、设备货款、房租等各项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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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本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认为,协议包含品牌授权、统一经营模式、全套培训指导,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被告存在虚假招商宣传,不具备特许经营法定资质,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全额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开店产生的各项损失。
杨律师整理合同、转账凭证、工商信息、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特许经营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论证被告虚假宣传、资质缺失、信息披露缺位,支撑原告法定解除权的主张,充分维护被特许人合法权益,体现出处理特许经营纠纷优秀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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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双方为普通服务合作,已经完成选址、培训、带店等服务,店铺实际运营,不同意解除及退款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案涉三份协议自2021年7月30日解除。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向于某某返还服务费160000元;驳回原告主张设备款、货款、房租、利息等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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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特许经营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于某某在网上搜索快餐加盟项目时,被某某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误导,被告谎称“台克士”是华莱士二期品牌。于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补充协议》,取得广东多地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