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走的曾某某、周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受伤就医,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多项损失
.。曾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夏骏艺、章浩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项赔偿合计42957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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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某某辩称,事故成因系对向车辆开启远光灯、道路无路灯造成,认为对向车辆以及公路管理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没有异议,同时提出事故后已经为原告垫付34570元,请求法院在本案赔偿款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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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第一,本案的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被告提出的第三方责任抗辩能否成立;第二,被告垫付的款项是否应当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
原告方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主张由被告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德本律师围绕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鉴定材料等证据,完整举证证明原告实际损失,有力支撑原告的赔偿诉求,维护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需要担责,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认可原告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其垫付的34570元应当从总赔偿金额中扣减。
判决结果 法院核算,扣减被告已经垫付的34570元后,判决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曾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95002.41元
.。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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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走的曾某某、周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受伤就医,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多项损失。曾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