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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曾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将案涉房产抵偿给朱某某,但并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后,名称相同但主体完全不同的内资某某塑胶公司,以遗失补证名义向原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向内资公司核发了案涉X00237867号房产证。朱某某知晓该登记行为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本房产证。(附图)

2026/9/12

案情简介
        朱某某对外资某某塑胶公司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该外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双方曾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将案涉房产抵偿给朱某某,但并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后,名称相同但主体完全不同的内资某某塑胶公司,以遗失补证名义向原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向内资公司核发了案涉X00237867号房产证.。朱某某知晓该登记行为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本房产证。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因机构职权调整,本案被告变更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债权,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另外内、外资两家某某塑胶公司也分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抗辩: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登记机关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登记行为合法。内资某某塑胶公司、外资某某塑胶公司也分别提出意见,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债权真实性提出质疑.。第三人高某某述称,案涉抵押借款合法有效,自身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各方提交大量书证、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第一,朱某某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第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第三,被诉的遗失补证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案涉房产证是否应当撤销;第四,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原告朱某某认为,内资公司冒用外资公司名义提交材料骗取补证登记,登记机关审查存在疏漏,该补证登记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及部分第三人提出,原告与登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原告早就知晓登记事实,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登记机关只做形式审查,补证登记程序合法;外资公司还主张案涉相关民事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第三人高某某一方主张自身借款抵押权益应当保护,同时就登记行为、诉讼时效发表抗辩意见,完整提交借款合同、公证书、他项权证等证据,维护第三人抵押债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某的债权实现会受到案涉登记行为影响,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结合历次民事、行政诉讼时间线,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外资公司主张债务虚假、申请中止审理,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不予采纳。登记档案显示,申请补证的是内资公司,但原始房产权利人为外资公司,二者属于不同法律主体,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该补证登记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X0023XXXX7号房屋所有权补证登记.。。
标签:行政-房屋登记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朱某某对外资某某塑胶公司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该外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双方曾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将案涉房产抵偿给朱某某,但并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后,名称相同但主体完全不同的内资...
撰稿:刘武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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