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后,女方父亲姜某实施多类行为:向陈某某所在学校老师邮寄公开信;教师节学生入校时段,在学校门口跪地举写有“伸冤,陈原原老师家暴”的白色横幅;又在本地网络论坛发帖,散布有关陈某某家暴、生理问题等言论,泄露个人隐私,引发网络点击与评论
.。陈某某为此做生理功能司法鉴定,支出鉴定费9000元,后诊断存在中度抑郁,委托律师维权,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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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起诉姜某、姜某某、某某网络科技公司,请求停止侵权、登报及网络平台赔礼道歉、赔偿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撤回对姜某某、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起诉
.。姜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春律师应诉,抗辩不存在名誉侵权,相关言论属实,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生理功能检验结果为正常;离婚案件调解结案,调解文书未对家暴事实作出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家暴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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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姜某邮寄公开信、校门口举横幅、网络发帖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构成侵害陈某某名誉权;如构成侵权,赔礼道歉的形式以及各项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原告陈某某主张,姜某公开散布不实信息、泄露个人隐私,在学校、网络多个渠道贬损自己社会评价,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全部维权开支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姜某一方抗辩,发表内容均为客观事实,不构成名誉侵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责任。代理律师围绕家庭纠纷背景、言论来源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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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家暴事实。姜某面对家庭纠纷,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却向学校教师邮寄公开信、校门口举横幅、网络发帖,使用侮辱性语言,擅自公开当事人隐私信息,客观上降低陈某某的社会评价,已经构成名誉侵权
.。鉴定费、律师费属于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结合侵权方式、传播范围、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一、姜某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发表损害陈某某名誉权的言论;
二、姜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在XX中学、网站刊载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持续不少于三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姜某赔偿陈某某鉴定费9000元、律师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8000元;
四、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告知上诉权利,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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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名誉权-司法鉴定-抑郁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男女双方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后,女方父亲姜某实施多类行为:向陈某某所在学校老师邮寄公开信;教师节学生入校时段,在学校门口跪地举写有“伸冤,陈原原老师家暴”的白色横幅;又在本地网络论坛发帖,散布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