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某委托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北京某某(宿迁)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提起买卖合同诉讼,被告吴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出庭应诉
.。2020年疫情期间口罩紧缺,姜某某经他人介绍添加吴某某微信,约定采购10万个医用口罩,总货款150000元,约定2020年2月22日发货,姜某某当日全额转账付清货款。
吴某某实际为中间商,货源来自案外人赵某某,收款后随即对接上游供货商备货
.。临近发货日期,上游告知无法供应医用口罩,吴某某第一时间告知姜某某,主动提出退款并转账10000元,但姜某某拒收,坚持等待发货。后续吴某某仅交付价值12000元的口罩,又陆续退还48000元款项,合计向姜某某兑付60000元,剩余90000元货款无力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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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起诉要求吴某某返还剩余货款90000元、支付20000元赔偿金,同时主张按年息24%计算逾期利息,另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交通住宿费共计10000元及全部诉讼费。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完整梳理案件交易全过程,细致区分买卖合同相对方与上游供货商的法律关系,逐条质证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公安询问笔录,清晰举证被告已主动退款、积极协调货源、赔偿金额系转述上游承诺等关键事实,举证逻辑严谨,精准划分各方责任边界,充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专业办案水平突出。
争议焦点 1. 赔偿责任主体与20000元赔偿金是否应当支持
原告主张吴某某本人承诺赔付20000元,应当全额承担赔偿义务;被告代理律师抗辩,该赔偿金额仅为转述上游供货商赵某某的意见,并非被告自身作出的赔付承诺,且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合意,无书面赔偿约定
.。法院核查完整聊天记录后认定,双方始终未就20000元赔偿达成统一意见,该诉求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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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主张的年息24%利息、律师费、交通住宿费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退款应当承担高额利息及维权开支;被告方抗辩,双方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用承担条款,该类主张无合同基础,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相关诉求无书面约定支撑,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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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仅为中间商,是否应当由上游供货商直接承担退款责任
被告辩称自身只是中间介绍人,未赚取佣金,上游赵某某未退款,应当由赵某某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订立、货款收取均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合同相对方为姜某某与吴某某,被告和上游供货商的纠纷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主张,被告需先行承担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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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向姜某某返还货款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加收40%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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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姜某某提出的支付20000元赔偿金、承担律师费、交通住宿费及按年利率24%计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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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交易脉络,精准区分多层交易法律关系,针对性质证原告各项证据,清晰陈述被告抗辩理由,成功驳回原告多项不合理诉求,大幅降低被告需承担的经济损失,办案思路清晰、证据把控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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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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