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为潘某某、陈某某二人。潘某某与陈某某2014年登记再婚,婚前签订财产债务独立协议,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单方负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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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潘某某因经营周转陆续向张某某出具多份借条借款,累计原始借款21笔,后双方重新统一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2%,逾期需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张某某起诉主张两被告连带偿还本金2584500元、对应利息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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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各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全部借条、银行流水、多套房屋买卖合同佐证出借资金来源,提交录音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房产装修;针对880000元现金交付部分,逐一举证卖房取现、向亲友拆借、第三方抵债转交等交付凭证。潘某某认可全部借款事实,但辩称借款系个人债务,陈某某全程不知情
.。陈某某抗辩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交银行卡、信用卡流水,证明潘某某向其转账仅为归还此前借款、偿还其名下由潘某某使用的信用卡欠款;同时举证婚内房产合肥某某华府购房款来源于自身卖房收入、亲属转账、个人工资,未使用案涉借款,且自身长期稳定高薪,无对外举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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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陈某某申请调取张某某征信,查实2018年7月张某某办理300万元房屋抵押贷款,次日即出借100万元给潘某某,该笔款项存在套取金融信贷高利转贷情形。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全程细致梳理全部借款交付证据、资金来源凭证、双方沟通录音,完整固定借贷事实,清晰论证款项用途,举证逻辑完整、证据链条扎实,充分维护原告合法债权,专业办案能力突出。
二、
争议焦点 1. 案涉有效借款本金金额如何认定
陈某某抗辩880000元现金借款无完整原始转账记录、1000000元大额借款为原告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借贷效力存疑。法院核查后认定,880000元现金借款有卖房取现、亲友拆借等完整交付佐证,借款人潘某某自认收款,第三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但1000000元款项系原告抵押贷出资金转贷,违反民间借贷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仅需返还本金,超额支付利息抵扣本金。其余借款月息2%符合借款时司法保护标准,借贷合法有效。
2. 陈某某是否需要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房产装修、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某抗辩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共同借款合意
.。法院核查资金流向:所有借款均未直接转入陈某某账户,全部借条无陈某某签字;夫妻间转账差额系偿还旧债、信用卡还款,房产购置资金全部来自陈某某个人资产与亲属资助,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不满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三、
判决结果 1. 潘某某十日内向张某某偿还合法有效借款本金1554500元并分段计息:1454500元按月息2%自2019年2月16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100000元按月息2%自2019年12月16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全部15545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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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7月5日1000000元转贷借款抵扣超额利息后,潘某某需返还本金868611元,自2019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
3. 潘某某承担张某某维权支出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4. 驳回张某某要求陈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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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件受理费32316元,由潘某某负担30376元,张某某自行承担1940元。
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马鞍山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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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完整完成举证、庭审质证、事实论证工作,全面固定借贷基础事实,即便部分大额借款因资金来源问题被认定无效,仍最大程度帮助原告追回一千五百余万元合法债权,办案细致专业,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
标签:民间借贷-债权债务-高利贷-夫妻共同债务
附图:


[回顾]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为潘某某、陈某某二人。潘某某与陈某某2014年登记再婚,婚前签订财产债务独立协议,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内无共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