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伊某某起诉王某某、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芜湖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2020年10月,原告向两名被告供应黄豆,双方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供货后被告分批支付部分货款
.。2021年1月,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黄豆货款60000元;同年3月吕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21年5月1日偿还10000元,同时约定若未能按期履约,原告可一次性主张全部欠款及利息。到期后两名被告均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原告多次上门、线上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60000元,自2021年5月2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全部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承担
.。案件庭审阶段,王某某、吕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案由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原告参与全部诉讼流程,代理律师提前完整收集供货记录、欠条、还款承诺书、催款沟通记录全套证据,清晰梳理买卖事实、欠款形成过程与双方还款约定,精准引用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条文,即便被告全程缺席,也完整固定全部债权事实,庭审举证逻辑严密,充分维护原告货款债权,商事欠款案件处理专业能力突出
.。
争议焦点 本案两名被告未到庭,无当庭抗辩意见,案件核心审理焦点集中在两点
.。第一,案涉60000元货款债权是否真实有效,两名被告是否均为债务承担主体。欠条由王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由吕某某单独签署,两份文书指向同一笔黄豆欠款,能够证实二人共同欠付原告货款,均属于还款义务人。第二,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双方书面承诺书中明确约定逾期后原告可一并主张全部欠款与利息,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合同违约,原告主张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一、王某某、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向伊某某清偿货款60000元;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306元,全部由王某某、吕某某承担,原告预交费用由法院原路退还,二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芜湖市某某区法院诉讼费专户缴纳该笔费用。
若两名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足额给付金钱,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递交上诉材料,上诉至芜湖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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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在被告缺席的不利情形下,完备整理全部债权凭证,清晰还原完整供货、对账、逾期欠款事实,准确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诉求,法院全面采纳原告全部诉讼主张,成功帮助原告追回全部拖欠货款,高效完成商事债权维权工作,证据筹备、庭审说理严谨细致,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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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原告伊某某起诉王某某、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芜湖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2020年10月,原告向两名被告供应黄豆,双方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供货后被告分批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1月,王某某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