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连云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出庭,委托外地律所律师提起诉讼;被告何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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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将小区配套幼儿园房产以580万元出售,被告足额付清房款、房屋完成交付,但始终未办理不动产过户。2015年原告进入破产清算,管理人起诉,起初诉请确认售房协议无效、返还幼儿园并支付占用租金;诉讼中变更诉求,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产并计收多年占用使用费
.。庭审阶段,江苏德本刘律师围绕原告起诉主体资格、合同履行现状两大核心抗辩要点组织举证与辩论,提交完整购房付款、房屋交付相关证据,结合规划文件论证案涉房产虽为小区配套,但原告已非适格主张主体,完整梳理案件法律逻辑,专业处理房产破产衍生纠纷,有力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第一,原告房企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规划部门文件明确,案涉幼儿园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全体小区业主,并非开发企业自有资产,原告无权单独就该房产主张合同解除、返还及租金,起诉主体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第二,案涉售房协议效力与租金支付问题。被告已全额付款、实际占有房屋多年,即便原告变更诉求主张解除,因主体不适格,法院不再对合同效力、占用费实体争议作出审理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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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结果
依照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连云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起诉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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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江苏德本刘律师精准抓住产权归属、原告主体资格核心抗辩关键点,当庭完整举证、清晰发表代理意见,法院采纳代理核心观点,直接驳回原告起诉,从程序层面彻底化解被告涉房诉讼风险,房产与破产交叉案件
代理思路精准,维权效果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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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房屋买卖-破产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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