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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三人通过欧某某介绍,向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投资本金49万元。投资到期之后,该公司未能按约兑付本金与利息。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充分组织抗辩意见,逻辑严谨,证据链条完整,有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民事权益。(附图)

2026/9/12

案情简介
        戎某某、龚某某、周某某三人通过理财顾问欧某某介绍,向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并分别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计投资本金49万元.。投资到期之后,该公司未能按约兑付本金与利息.。2017年3月28日,欧某某出具《担保书》,承诺若该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依旧无法兑付,则其将于2018年5月31日前兑付49万元投资损失.。
        后续该投资平台相关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欧某某本人也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戎某某、龚某某、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欧某某返还投资资金49万元.。三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某某律师代理案件。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担保书》属于债务加入,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判决欧某某给付4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欧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为:案涉文书性质属于一般保证,应当适用保证期间规则,被上诉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应当免责;同时主张其此前转账的10万元系归还本案案涉投资款,应当予以扣减,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请.。二审法院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对本案开展审理,欧某某提交一份复印件证据试图证明债务已经展期,被上诉人一方未提交新证据.。经核查,该10万元款项系双方另外一笔理财业务的垫付款,转账时间早于《担保书》出具时间,不属于清偿本案49万元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主要存在两项核心争议焦点:第一,案涉书面承诺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一般保证,还是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加入),本案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保证期间;第二,欧某某此前支付的10万元款项,是否用于归还案涉49万元投资债务.。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浩律师抓住案件核心法律关系,梳理协议、担保书、收条、转账凭证全套证据,清晰论证:出具书面承诺时原始投资债务已经到期,该承诺不属于保证担保,而是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制度;同时厘清10万元属于另外合同项下垫付款,转账发生在担保书出具之前,不应当在本案扣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复印件证据不予采信,确认一审查明全部事实.。法院认定,案涉《担保书》是欧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因原始债务已经到期,该承诺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文书当中的时间仅为债务履行期限,并非保证期间;10万元是处理其他理财项目的往来款项,与本案无关.。
        据此,二审依照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欧某某需向戎某某、龚某某、周某某给付49万元,若逾期给付,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标签:合同-投资-本金-债务加入-担保书-一般保证-保证期间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戎某某、龚某某、周某某三人通过理财顾问欧某某介绍,向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并分别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计投资本金49万元。投资到期之后,该公司未能按约兑付本金与利息。2017年3月28日...
撰稿:章浩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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