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夏律师共同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诉讼,两名被告梅某某、顾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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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坐落于村镇集体土地之上,原交易主体为某某房产营销公司,梅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某、顾某某为公司全部股东,后该公司办理注销手续,二人注销时承诺承担公司全部债权债务
.。2019年,原告与该公司签订定购单、安置房合同,约定以15万元购置村镇集体土地门面,合同注明一年内可办理产权证,无法办证则全额退款,原告足额付清全部购房款,房屋也完成交付。后续原告发现该房产因土地属性限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多次要求退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诉求两被告连带退还15万元房款、支付2万元违约金及对应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办理阶段,江苏德本两名代理律师完整整理购房单据、书面合同、房款收据、公司注销备案材料全套证据,清晰梳理集体土地房屋交易、企业注销股东担责法律关系,精准论证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即便被告全程缺席,也完整固定案件全部事实,庭审举证、法律说理逻辑完整,房产纠纷专业处置能力突出。
争议焦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案涉房屋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原告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禁止此类房屋对外向非本村居民出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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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司注销后购房退款责任由谁承担。交易主体房产公司已注销,两名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承担公司全部债务,因此退款责任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第三,原告主张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尽到房产土地性质审查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且房屋早已交付原告使用,法院对违约金、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梅某某、顾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程某某返还购房款15万元。
二、程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案涉村镇门面房屋返还梅某某、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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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程某某主张违约金、逾期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期返还房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程某某承担350元,梅某某、顾某某共同承担1500元。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滁州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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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江苏德本两名代理律师完整梳理房产交易与企业注销相关证据,精准适用集体土地、公司法相关法律条文,即便被告缺席庭审,也成功促使法院判令两被告全额退还购房本金,最大限度挽回原告大额财产损失,证据梳理、法律论证细致严谨,房产类纠纷代理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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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集体土地-安置房-产权证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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