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井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为江苏某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另有江苏某某食品、江苏某某超市等多家企业及多名自然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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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源头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担保追偿纠纷,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多家企业、自然人连带承担巨额债务,执行阶段查封淮安市山阳花园25幢403室拆迁安置房。原告此前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遂起诉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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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流转过程:第三人李某某因欠晏某某款项,2015年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将案涉安置房抵偿债务并交付;2016年原告与晏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全额支付35万元购房款,自2017年起装修入住,长期缴纳物业、水电燃气费用
.。房屋因拆迁安置政策限制,无法办理不动产过户,并非原告自身过错。原告举证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物业缴费单据、物业证明、另案司法文书等全套证据,主张完全符合排除执行法定条件。被告抗辩原告相关文书形成于房屋查封之后,不能阻却执行;第三人李某某认可原告全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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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全程,江苏德本金律师完整梳理房屋抵债、买卖、全款交付、长期实际占有、无法过户的政策原因完整证据链,精准适用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逐条反驳被告抗辩观点,证据组织完整、法律说理清晰,全面论证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专业商事与执行类案件办案能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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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 原告在法院查封前是否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购房合同、全额付清购房款。法院核实以房抵债协议、二手买卖合同、全额转账凭证,确认交易真实有效,房款全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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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是否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物业缴费票据、入住说明、水电开户记录等证据证实原告2017年即实际入住,早于2018年房屋查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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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归责于原告
.。案涉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受当地不动产登记政策限制无法过户,不存在原告怠于办理登记的过错。
4. 被告主张相关文书系查封后形成能否成立。被告无证据证明各方存在虚假串通交易,抗辩意见缺乏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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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不得执行淮安市山xx花园xx号楼xx室房屋。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78元,全部由江苏某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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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南京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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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江苏德本金律师精准把握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系统整理房屋交易、长期占有、政策限过户多维度证据,有力反驳被告抗辩,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求,成功保住原告已居住多年的房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重大不动产财产权益,证据梳理、庭审辩论专业度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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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执行异议-担保-房产-安置房-执行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原告井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为江苏某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另有江苏某某食品、江苏某某超市等多家企业及多名自然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