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柳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夏律师共同代理诉讼,被告贺某某委托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应诉,第三人柳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前男友。案件最初由镇江某某丹徒区法院受理,后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追加第三人参与庭审。
被告与第三人2017年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同居,同年被告购置昆山某某房产,原告作为第三人之子,在2017年5月至12月累计向被告及房屋出卖人转账垫付2621200元,资金主要用于购房,剩余部分用于二人同居开销
.。2018年1月被告仅向原告返还15000元,余款长期拖欠。
2018年1月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协议书,确认原告垫付262万元款项,约定其中36万元由被告分期偿还给原告;若双方不再共同生活,被告需全额返还购房、装修相关全部款项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
.。协议存在多处手写增补内容,被告称手写内容系第三人私自添加,第三人则表示修改为签约当场共同确认。2021年8月12日第三人搬离居所,二人同居关系终止。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垫付款2621200元,并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案件办理阶段,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两名代理律师完整整理全部转账流水、购房资料、双方协议书、同居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清晰梳理垫付款形成、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同居的完整事实链条,精准区分各方身份关系与款项法律性质,针对被告各项抗辩逐一举证反驳,逻辑严密、证据完整,充分维护原告合法债权,专业办案能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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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抗辩款项实际为第三人出资,原告只是转账通道,无权起诉索款
.。法院结合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当庭陈述,确认款项实际归原告所有,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直接向原告还款,原告主体适格,该抗辩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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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书手写增补内容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被告主张协议手写修改部分未经其同意,属于单方改动不生效
.。因协议原件由被告自行提交法庭,被告无证据证明手写内容为事后私自添加,法院认定全部协议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全额返还垫付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被告辩称是第三人主动离开,并非自己不愿共同生活,协议约定的还款条件未触发
.。法院认定同居关系以客观分开为判断标准,二人已终止共同生活,返还全款的条件已达成,被告应当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
4.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协议原本约定月利率15%,原告主动调低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标准计息,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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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贺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柳某某返还垫付款2606200元(扣除已归还的15000元)。
二、贺某某以260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按同期一年期LPR向柳某某支付逾期利息。
若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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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7769元,由柳某某承担120元,贺某某承担27649元。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提交上诉材料,上诉至上海市第二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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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两名代理律师协同办案,完整固定转账、书面协议、同居事实等关键证据,逐条驳斥被告全部抗辩观点,成功推动法院全额支持原告核心还款诉求,仅扣除被告小额已还款项,高效维护当事人大额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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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同居-房产-垫付-第三人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原告柳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夏律师共同代理诉讼,被告贺某某委托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应诉,第三人柳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前男友。案件最初由镇江某某丹徒区法院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