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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德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外地购房原告,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令两名被告返还35万元购房款。 (附图)

2026/7/27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向来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彭某某、李某某、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房屋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2020年5月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42万元.。原告先后转账:一笔5万元转给案外人王喜英,另有两笔合计35万元直接支付给李某某。原告收房后进行装修,后续因房屋使用矛盾,彭某某多次锁门阻挠原告居住.。原告诉请三名被告共同返还全部42万元购房款、2万元装修款,一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庭审追加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三名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名被告共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诉,分别提出未收款、合同仅转让居住权、原告主体不适格等抗辩。庭审中,江苏德本章律师完整提交购房合同、全部银行转账流水、房屋使用受阻相关证据,围绕外地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收款方负有返还义务展开完整举证与法庭辩论,清晰区分各被告收款事实与法律责任,完整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不动产纠纷代理专业严谨.。

    争议焦点
        1.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原告为外地城镇户籍,并非案涉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禁止跨村、跨城乡买卖宅基地房屋,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2. 购房款返还责任主体与金额:彭某某未收取任何购房款项,无需承担返还义务;35万元款项直接转入李某某账户,邹某某系合同签约方,二人共同返还;转给案外人的5万元无证据证明交付被告,原告应另行向收款人主张.。
        3. 装修费、精神损失、利息能否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装修支出凭证,精神损害、资金利息无法律依据,全部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一、李某某、邹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35万元;
        二、驳回张某某主张42万元剩余房款、装修款、利息、精神损失费的全部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江苏德本章律师精准抓住宅基地买卖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力论证合同无效的核心观点,完整梳理转账证据区分各方责任,法院采纳核心诉求,为原告追回大部分购房资金,不动产交易维权思路清晰、证据组织完备,取得良好诉讼结果.。.。
标签:合同-集体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向来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彭某某、李某某、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房屋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2020年5月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42...
撰稿:章浩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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