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秦某某、柴某某、杨某某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江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杨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姜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余两名被告人由其他律所律师代理
.。全案共三起诈骗事实:第一起,团伙以合格丁腈手套骗取买家41万元货款,运输途中调包废品手套,秦、柴二人系从犯,案发后共同退赔全部损失;第二起,三人分工,秦、柴冒充货源商家,杨某某提供验货正品、实际发送废品PVC手套,骗取被害人33.5万元;第三起三人再次实施同类诈骗,收款34.5万元后因被害人察觉未能完成交付,属于犯罪未遂
.。三名被告人庭审均自愿认罪认罚,杨某某家属主动代为退缴5万元赃款。庭审阶段,江苏德本姜律师围绕杨某某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第三笔犯罪未遂、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开展完整辩护,细致区分其在团伙内参与程度,完整梳理可从轻量刑事实,辩护逻辑严谨,充分维护当事人量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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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 三起犯罪的主从犯认定:第一起秦、柴为从犯;第二起三人分工配合、共同分赃,不区分主从;第三起均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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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犯罪金额是否扣除货物成本:法院认定诈骗以被害人实际支付货款为准,被告人购货成本不予扣减。
3. 第三起属于犯罪中止还是未遂:被害人已完成转账,因外部原因骗局败露,并非被告人主动放弃,依法认定犯罪未遂。
4. 坦白情节认定:三名被告人未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细节,不成立坦白,但认罪认罚、退赃情节予以从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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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秦某某、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三万元;
二、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元;
三、责令三名被告人继续退赔剩余28万元赃款,返还被害人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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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十日内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江苏德本姜律师全面梳理杨某某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当庭清晰论证其辅助地位、退赃悔过、未遂减轻等辩护观点,相关从轻意见均被法庭采纳,有效缩短当事人刑期,刑事辩护工作专业细致,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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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事-手套调包-合同诈骗-退赃-从轻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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