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扬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涉及六名被告人,其中沈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王庆磊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余被告人分别由其他律所律师辩护。
第一部分犯罪事实为杨某某单独实施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杨某某编写名为“时空撸号器”的破坏性木马程序,后台静默盗取用户QQ、Steam账号密码,累计盗取账号704组;其还将木马程序交付案外人使用,案外人借助接码平台注册网盘存储木马,杨某某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第二部分为陆某某、梁某某、甘堂毅、沈某某、肖某某五人共同实施帮信犯罪: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五人分工搭建运营两款接码平台,分别负责收款、客服运维、线上推广、网站搭建维护,在明知客户会利用手机号、验证码从事网络犯罪的前提下,有偿提供验证服务,在上游平台定价基础上额外加价牟利,平台总充值近百万元,五人分别分得七万至十八万余元不等违法所得。2021年4月警方抓捕梁某某、甘某某,二人协助抓捕其余三名同案人员;案发后五人均如实供述,全额退还全部获利款项。
庭审阶段,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针对沈某某开展全方位辩护,梳理其初犯、坦白、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全部从轻量刑情节,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获利数额提出合理量刑意见,辩护观点完整贴合案件事实,被法庭采纳,充分维护沈某某合法权益,专业刑事辩护能力突出。
争议焦点 本案六被告人对全部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核心审理及量刑争议集中在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情节认定、能否适用缓刑两点:
1. 梁某某、甘某某是否构成立功:二人抓捕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符合立功法定从轻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
2. 全部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效力:六人均全程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从宽
.。
3. 在校学生、初犯等酌定从轻情节考量:梁某某、甘某某为在校在读学生,六人均无犯罪前科,综合社会危害性较低,具备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一、杨某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二千元。
二、陆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五万元
.。
三、梁某某、甘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四、沈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
.。
五、肖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二千元。
六、各被告人上缴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肖某某多退款项予以返还;作案电子设备依法没收,个人合法物品发还本人。
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向扬州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
本案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细致梳理沈某某全部从宽量刑情节,清晰陈述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辩护意见获得法庭认可,最终为沈某某争取到缓刑轻判,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处罚对其造成的影响,刑事辩护专业度高、办案细致到位
.。。
标签:刑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木马-账号密码-立功-从轻-缓刑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扬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涉及六名被告人,其中沈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王庆磊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余被告人分别由其他律所律师辩护。第一部分犯罪事实为杨某某单独实施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