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某通过暗网论坛、通讯软件发布查询公民信息的广告,接受他人委托后,付费从别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转卖给委托人,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牟利,涉及定位、户籍、住宿、车辆、快递等多类公民敏感信息。另外,刘某某从暗网购买包含大量淫秽音视频、图片以及裸贷人员信息的资料包,对外转发出售淫秽物品共计19人次,经鉴定,其中101张图片、15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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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阶段主动全额退缴两起犯罪对应的全部违法所得。刘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王庆磊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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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被告人虽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但是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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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定位、住宿等高度敏感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同时出售捆绑个人信息的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属于情节轻微,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但认可其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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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由公安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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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告知上诉权利,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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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暗网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刘某某通过暗网论坛、通讯软件发布查询公民信息的广告,接受他人委托后,付费从别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转卖给委托人,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牟利,涉及定位、户籍、住宿、车辆、快递等多类公民敏感信息。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