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无锡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徐某某、徐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四人构成诈骗罪,由无锡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徐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余被告人分别由其他律所律师代理。2019年至2021年,徐某某、唐某某合伙成立公司,搭建无真实交易的虚拟炒股软件,通过QQ引流、冒充股票老师、小号烘托气氛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充值,涉案总金额一百四十余万元
.。徐某某主要负责扮演股票助理、虚假股民烘托群内氛围,按客户入金金额拿提成;作案期间其部分行为发生在十六至十八周岁未成年阶段。陈某某明知团伙实施诈骗,仍提供银行卡代收涉案资金,还私自截留十五万余元赃款
.。四名被告人中,徐某某、唐某某为主犯,徐某某、陈某某为从犯;唐某某构成立功并退缴部分赃款,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四人均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阶段,江苏德本姜律师围绕徐某某未成年犯罪、从犯、坦白、初犯、认罪认罚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系统开展辩护,清晰区分其在诈骗团伙中仅辅助烘托气氛、未主导策划的次要地位,结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规定提交完整辩护意见,辩护观点获得法庭认可,专业未成年人刑事辩护能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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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 徐某某犯罪阶段是否适用未成年人从轻规则:法院查实其部分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认定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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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被告人主从犯划分:徐某某、唐某某策划搭建诈骗平台、统筹分成,认定为主犯;徐某某、陈某某仅提供辅助行为,属从犯,可减轻量刑。
3. 陈某某行为定性:其明知诈骗仍提供收款账户并截留资金,法院未采纳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认定为诈骗共犯。
4. 从宽情节适用:唐某某立功退赃、陈某某自首、四名被告人全部坦白认罪认罚,均作为从轻量刑依据,但团伙诈骗涉众多被害人、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高,部分减轻量刑诉求未完全支持。
判决结果 一、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徐某某犯诈骗罪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陈某某犯诈骗罪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公安机关扣押电脑、硬盘、手机、银行卡等全部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生效十日内各被告人足额缴纳罚金,刑期自各自拘留之日起计算,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江苏德本姜律师紧扣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完整梳理徐某某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从宽事实,有力论证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刑期,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刑事辩护逻辑严谨、工作细致,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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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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