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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持甩棍击打沈某某,造成被害人左手臂尺骨骨折,经鉴定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认真研究案件,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促使法院从轻判决,适用缓刑。(附图)

2026/9/12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沈某某因驾车变道加塞产生行车矛盾,二人驾车行驶至路口附近停车.。李某某取出金属甩棍走向对方,被旁人阻拦,沈某某先用拳头击打李某某头颈部,后李某某持甩棍击打沈某某,造成被害人左手臂尺骨骨折,经鉴定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浩律师担任辩护人,被告人认可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签字认罪认罚,庭审中提出双方属于互殴.。审理阶段,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主要体现在量刑考量层面:结合案件属于行车纠纷引发、双方存在肢体冲突的互殴背景,在被告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谅解的情节下,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开展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给出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未直接建议缓刑.。法院结合全部卷宗、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赔偿谅解材料,认可辩护方提出的各项从宽量刑情节.。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书告知上诉权利,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标签:刑事-故意伤害罪-缓刑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李某某与沈某某因驾车变道加塞产生行车矛盾,二人驾车行驶至路口附近停车。李某某取出金属甩棍走向对方,被旁人阻拦,沈某某先用拳头击打李某某头颈部,后李某某持甩棍击打沈某某,造成被害人左手臂尺骨骨折...
撰稿:章浩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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