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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诈骗资金刑案,德本律师为张某某辩护,法院充分采纳坦白、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从轻辩护观点,有效降低当事人刑期。 (附图)

2026/7/27

案情简介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某、凌某某、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其中张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余二人分别由其他律师出庭.。2021年1至2月,三人明知涉案款项系电信诈骗赃款,仍提供银行卡、手机、支付宝账户接收并转移资金。张某某经手赃款合计40万元,非法获利700元,系本案主犯,犯罪情节严重;凌某某转移赃款79999元,获利1800元;雷梦华转移赃款49998元,未获取收益,凌、雷二人均直接参与资金流转,同样认定为主犯.。案发源于群众报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雷某某各赔偿被害人5万元,凌某某当庭追加赔偿5万元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公安机关扣押三人手机、银行卡等全部作案工具.。庭审中,江苏德本王律师围绕当事人坦白认罪、主动退赔、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充分辩护,同时提出应变更罪名、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完整梳理全案事实与量刑依据,辩护工作细致完备,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争议焦点
    1. 罪名定性:辩护人主张本案应定性帮信罪,法院不予采信,认定行为人仅知晓资金为犯罪赃款,不清楚上游信息网络犯罪,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
    2. 能否对张某某适用缓刑:其涉案金额达四十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多次转移诈骗赃款,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缓刑意见未被采纳.。
    3. 主犯认定:凌某某、雷某某直接操作赃款接收、转账,并非仅次要辅助人员,法院认定二人为共同犯罪主犯,但鉴于退赔、认罪情节予以缓刑处理.。
    4. 从轻情节适用:三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均被法院认可,作为量刑从轻依据,凌某某额外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幅度更大.。
    判决结果
    一、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四万元,判决十日内缴清罚金,刑期自2021年3月18日起计算.。
    二、凌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三、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四、扣押的手机、银行卡全部没收;追缴张某某剩余违法所得700元,凌某某上缴的1800元赃款予以没收,凌某某缴纳5万元赔偿款发还给被害人.。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十日内上诉至扬州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江苏德本王律师全面梳理当事人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当庭完整开展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虽变更罪名、缓刑意见未被采纳,但法院充分采纳坦白、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从轻辩护观点,有效降低当事人刑期,完整履行辩护职责,刑事办案专业严谨.。.。
标签:刑事-掩饰隐瞒犯罪-电信诈骗-从轻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某、凌某某、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其中张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余二人分别由其他律师出庭。2021年1至2月,三人明...
撰稿:王庆磊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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