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路口时,与对向转弯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该起事故造成小型客车两名乘车人员死亡,驾驶人受轻伤一级,两车均出现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归案之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某某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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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春律师为其辩护,姜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向法院提交赔偿承诺书、收条以及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达赔偿意愿,表示愿意变卖自有住房、车辆,通过务工方式筹措款项继续赔付被害人方损失。
法庭核实了接处警记录、尸检报告、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多项证据,本案当中,肇事行为造成二人死亡,依据司法解释,属于交通肇事犯罪当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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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考量点在于,本案属于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该量刑档次之下,能否综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悔罪表现,降格考量适用缓刑,同时评估被告人是否存在再犯罪风险、社区矫正是否能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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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给出量刑意见,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辩护人姜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张某某属于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开展部分赔偿,出具后续赔偿承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愿意变卖财产、务工持续赔付,综合全部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充分把握案件关键点,全面梳理案件从事故发生到赔偿协商的完整过程,收集整理赔偿凭证、谅解文书、赔偿承诺书等关键证据提交法庭,充分阐释被告人主观悔罪态度,论证被告人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从宽处理,辩护工作细致到位,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专业的刑事辩护业务能力。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认罪认罚、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法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被告人悔罪表现、社区矫正落实情况,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条文,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同时告知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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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张某某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路口时,与对向转弯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该起事故造成小型客车两名乘车人员死亡,驾驶人受轻伤一级,两车均出现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