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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被告加工夏被,累计产生加工费223468元,剩余170000元加工费,经原告多年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被告辩称其仅为居间介绍人,并非加工合同主体,案涉加工业务实际是原告与“好bl公司”合作,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精准锁定关键事实,制定专业诉讼策略,最终判决胜诉,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图)

2025/8/28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存在来料加工关系,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为被告加工夏被,累计产生加工费223468元。被告先后以现金、银行汇款方式支付50000元,剩余170000元加工费经原告多年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故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费17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仅为居间介绍人,并非加工合同主体,案涉加工业务实际是原告与“好bl公司”合作,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精准锁定关键事实,制定专业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加工合同关系,被告是否为案涉加工费的支付主体;原告主张的170000元欠付加工费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合同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加工合同纠纷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姜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两段原告向被告催款的现场录音、银行转账记录、原告自制记账本等关键证据。录音中清晰记录被告及其妻子对欠付170000元加工费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还多次承诺还款,从未否认自身付款责任;银行转账记录与记账本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已支付50000元加工费的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居间介绍”抗辩,姜律师指出被告无法提供“好bl公司”的全称、注册信息等任何有效证据,其抗辩缺乏事实支撑,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律师的抗辩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戳破被告的抗辩漏洞,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催款录音、银行转账记录、记账本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款过程中,均未对加工合同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反而确认欠付加工费事实并承诺还款,且实际支付了部分加工费;被告辩称其为居间介绍人,但未能提供“好bl公司”的相关信息及居间介绍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加工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定作人应承担支付加工费的义务,原告主张的170000元欠付加工费具有充分事实依据。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某某加工费170000元;若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370元,均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的保全费,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界定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制定了极具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姜律师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成功推动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及被告的付款义务,帮助原告全额追回欠付加工费,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胜诉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存在来料加工关系,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为被告加工夏被,累计产生加工费223468元。被告先后以现金、银行汇款方式支付50000元,剩余170000元加工费经原告多年催...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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