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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交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达成口头供货协议,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二被告的共同付款义务及逾期利息主张,全力为原告追回欠付货款及利息。(附图)

2025/8/28

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王某某、扬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原告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春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称,其与二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二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显示设备用于陕西榆林项目,经三方对账确认总货款10万元,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承诺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后二被告仅陆续支付55529元,剩余44471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故诉请二被告共同支付剩余货款44471元、截至2024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5275元,以及202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后续利息(按2022年10月LPR的1.5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委托后,厘清买卖合同关系与债务承担主体,总结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三点:一是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成立;二是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是否应与扬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三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2022年10月LPR的1.5倍)及起算时间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合同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买卖合同纠纷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向法院提交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借条明确总货款金额与付款期限,付款凭证佐证二被告已部分履行付款义务,债权转移说明确认原告具备合法债权主体资格.。
        姜律师主张:其一,双方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口头协议已实际履行,对账后出具的借条进一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二,王某某作为扬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明确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应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其三,二被告逾期未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按违约行为发生时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与行业惯例。律师的举证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事实,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其应与扬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二被告未按借条约定的2022年9月30日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可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确定以2022年10月LPR(3.65%)的1.5倍即年利率5.475%计算,起算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王某某、扬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4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4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若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701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核心争议点制定了极具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姜律师专业举证、据理力争,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二被告的共同付款义务及逾期利息主张,全力为原告追回欠付货款及利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合同-买卖合同-货款-借条-债务加入-债权主体资格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原告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王某某、扬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原告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春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诉称,其与二被...
撰稿:姜春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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