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新疆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刘某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二审缺席审理。
刘某某曾系该传媒公司主播,案外人陈某某为项目负责人、刘某某合伙人。2019年7月31日,陈某某出具7万元请款单,公司分两笔向刘某某转账合计7万元,当日刘某某、陈某某共同出具借条,约定8月31日归还
.。2019年8月30日,陈某某再次出具3万元请款单,公司当日转账3万元至刘某某账户,该笔款项无刘某某签字借条。
一审阶段,传媒公司起诉要求刘某某返还10万元本金及对应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7万元借款存在共同借款人陈某某,原告拒不起诉陈某某且无法提供对方身份信息,本案不予处理;3万元款项无完整借贷合意证据,原告举证不足,整体驳回原告诉请。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刘某某全额还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二审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补充提交双方沟通聊天记录、工资代发流水等新证据,完整梳理两笔款项转账、借条、合作背景事实,清晰区分7万元有书面借条与3万元无签字凭证的证据差异,精准阐述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有力论证7万元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专业代理扭转一审全部败诉局面,办案证据梳理细致、法律说理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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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 7万元借款能否单独向刘某某主张还款
一审以存在共同借款人为由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借条载明刘某某为借款人,出借人有权单独起诉任一债务人,无需一并起诉共同借款人,7万元借贷事实证据完整,应当支持还本付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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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万元转账是否构成合法民间借贷
该笔款项仅有陈某某单方出具的请款单,无刘某某签字借条,转账时间临近首笔借款到期,且原告自认与刘某某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二审新增证据亦无法佐证该笔款项为借款,原告举证未达证明标准,3万元还款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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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合法
双方借条未约定利息,上诉人主张自逾期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息,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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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撤销定远县某某人民法院一审全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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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新疆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三、驳回新疆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主张返还30000元及对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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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费2360元,由传媒公司承担708元,刘某某承担1652元;二审诉讼费2360元,分担标准同一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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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二审阶段补充关键佐证材料,精准抓住两笔款项证据完整度差异进行论证,成功推翻一审全盘败诉结果,帮助当事人追回七成借款,清晰划分举证责任边界,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专业诉讼代理效果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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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主播-请款单-借条-本金-利息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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