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熊某某在网上搜索快餐加盟项目时,被某某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误导,被告对外谎称其“台克士”品牌是华莱士二期衍生品牌。熊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取得湖南某地项目代理权限,缴纳服务费70000元,后续又支出设备、物料、门头相关费用
.。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提供技术培训、选址、门店设计、带店运营、新品研发等全套特许经营服务。
熊某某开设门店实际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被告成立时间较短,仅有一家直营店,不满足特许经营“两店一年”法定条件,也未依法进行特许经营备案;该品牌和华莱士不存在任何关联,招商宣传存在虚假内容,物料设备报价偏高,后续经营支持不到位
.。熊某某正式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全部协议、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
熊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杨某某、邹某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三份协议,退还70000元服务费,赔偿房租、设备、进货等各项经济损失并计付逾期利息
.。被告某某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抗辩双方属于普通服务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关系,己方已经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店铺已经实际开业经营,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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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第一,案涉三份协议法律性质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原告是否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第三,合同解除之后服务费、设备物料、房租等各项费用应当如何分担处理。
德本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围绕特许经营法律要件,提交合同、转账凭证、工商登记材料、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虚假宣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杨律师认为,合同包含品牌授权、统一经营模式、全套培训指导,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被告存在虚假招商宣传,不具备特许经营法定资质,没有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全额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开店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认为论证原告法定解除权成立,充分维护被特许人合法权益,展现出处理特许经营纠纷扎实的专业能力。
被告抗辩双方仅为普通服务合作,已经完成选址、培训、带店等服务,店铺已经实际运营,不同意解除合同、退款赔偿。
法院审理支持了德本律师事务所杨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协议具备特许经营的全部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被告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也没有完成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该类信息会直接影响签约决策,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但熊某某签约时自身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同时店铺已经实际经营,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案涉三份协议自2021年7月27日解除
.。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向熊某某返还服务费59500元;驳回原告主张设备款、货款、房租、利息等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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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特许经营-服务费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熊某某在网上搜索快餐加盟项目时,被某某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误导,被告对外谎称其“台克士”品牌是华莱士二期衍生品牌。熊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