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某与李某某原为再婚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诉讼于2021年5月判决离婚。离婚之后,郑某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婚前向李某某出借270000元用于对方购置婚房,其中120000元为现金交付、150000元为转账交付,诉请判令李某某归还借款270000元,并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李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杨某某律师出庭应诉,抗辩:仅收到150000元转账,但已经按郑某某指示取现返还,双方不存在该笔借款;另外120000元现金并未收到,请求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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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郑某某提交银行取款、转账流水作为证据;李某某提交购房合同、房款收款收据,证明房屋实际购房总金额为165000元。法庭审理发现,转账的150000元发生在房款全部交纳完毕半年之后,郑某某对于借款金额与购房款差额、款项时间线的解释,均是看到对方购房材料之后才作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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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郑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否真实存在27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款项是否实际出借、双方是否具备借贷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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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主张案涉270000元全部属于婚前购房借款,包含购房以及装修用途,要求被告全额还本付息。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杨晗璐律师代理被告,认真分析事实,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转账款项已经返还,未收到现金120000元。结合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指出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时间与购房事实存在明显矛盾,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以及完整交付事实
.。代理律师梳理购房、付款时间线,针对证据缺陷、逻辑矛盾展开抗辩。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
.。郑某某仅有取款记录,不能证明120000元现金交付至李某某;150000元转账也缺乏充分借贷合意证据。同时案件多处事实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主张的借款总额远高于实际购房支出,大额转账发生在房款付清半年之后,原告对购房细节并不了解,相关解释均为事后补充,又无其他证据支撑。结合二人婚前情侣的特殊身份,原告举证未达到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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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判决驳回郑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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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270元,全部由郑某某负担。判决书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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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离婚-再婚-民间借贷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郑某某与李某某原为再婚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诉讼于2021年5月判决离婚。离婚之后,郑某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婚前向李某某出借270000元用于对方购置婚房,其中120000元为现金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