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康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顾小东律师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康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务施工协议,约定李某某将淮南市某某项目五万平方劳务工程交由康某某施工,施工单价460元每平方米,康某某需先行支付3万元定金,进场施工后补齐剩余保证金。协议签订当日,康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某交付3万元定金,李某某出具手写收条并按捺指印,收条备注承诺,若2018年10月8日康某某无法进场施工,全额退还定金
.。
后续李某某未按约定安排康某某进场开展劳务作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康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二是判令李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办理过程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顾律师全面收集整理协议书、定金转账流水、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条等完整证据材料,清晰梳理合同订立、定金交付、被告违约的完整事实链条,精准援引定金罚则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举证、法律说理逻辑完整,即便被告缺席庭审,仍完整固定全部案件事实,有力支撑原告诉讼请求,专业办案能力突出
.。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审理焦点为两点
.。
第一,案涉施工协议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双方协议明确约定进场施工时间,被告到期未安排原告进场,长期无法履行合同核心义务,致使原告承接劳务工程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协议。
第二,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作为收取定金一方,单方面不履行施工安排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定金罚则,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向给付方双倍返还定金,原告3万元定金的双倍返还诉求具备事实与法律双重依据。
判决结果 一、康某某与李某某2018年10月2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
二、李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康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合计6万元。
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全部由李某某承担
.。
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上诉至阜阳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顾律师提前完备全部书证、转账凭证,清晰搭建完整证据体系,精准适用民法典定金相关法条,成功帮助原告全额实现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主张,有力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
.。
标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金-保证金-双倍返还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原告康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顾小东律师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康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务施工协议,约定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