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章律师、夏律师共同代理本案,被告包含李某某、宋某某、陶某某、郑某某、潘某某五人,其中李某某、郑某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其余三名被告委托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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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李某某联系原告运输污泥,宋某某、陶某某、郑某某、潘某某将各自名下污泥交由李某某统一拼船,合计九百余吨污泥由原告船舶承运,各方均无合规污泥处置资质
.。双方约定运费每吨23元,李某某出具书面承诺,船舶到港两日完成卸货,逾期每日支付滞港费2000元。船舶抵达镇江码头后仅少量卸货,剩余污泥因非法处置被公安查获,原告与五被告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续原告解除取保候审,未被追究刑责,五被告均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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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上污泥长期滞留,船体发生锈蚀,环保部门出具文件要求船舶押回长兴处置污泥,原告船舶自2018年4月至12月长期停运,产生船体损耗、回程运输、营运停滞等多项损失
.。原告起诉要求李某某全额赔偿船体损失20万元、回程运费2.3万元、营运损失58万元、短驳费2500元,其余四名被告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过程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两名代理律师完整整理船舶权属证书、刑事判决书、环保部门处置文件、沟通协议、船体受损照片、公安讯问笔录等全套证据,清晰梳理五被告合谋委托非法运输污泥、原告船舶受损停运的完整因果链条,逐条驳斥被告各项抗辩,举证完整、法律论证清晰,充分维护原告财产权益,专业办案能力突出。
争议焦点 1. 五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均无污泥处置资质,共同将污泥交由原告非法运输,主观存在过错,非法运输行为直接造成原告船舶扣押、船体锈蚀,侵权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五人属于共同犯罪主体,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有权放弃起诉案外人,不影响五被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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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赔偿比例
原告承接污泥运输时未核查被告处置资质,自身存在疏忽过错,法院据此划分过错责任,酌情减轻被告赔偿比例。
3.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的高额损失缺乏完整修复、营运流水佐证,法院结合环保文件、运输周期、运费标准酌情核定:船体锈蚀损失5万元、回程运输成本3000元、停运244天营运损失287058.68元;短驳费无证据支撑,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李某某、宋某某、陶某某、郑某某、潘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04035.21元(全部损失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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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李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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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五名被告共同承担559元,李某某自行承担1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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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递交上诉材料,上诉至镇江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两名代理律师协同梳理刑事、行政、民事多维度证据,完整论证五被告共同侵权事实,即便原告自身存在部分过错,仍成功促成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六成损失赔偿,最大限度挽回原告船舶停运、船体受损的经济损失,证据组织严谨、诉讼思路清晰,办案专业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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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船舶-污泥处置-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赔偿-刑民交叉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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