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委托江苏德本杨律师、实习邹律师,向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某某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被告招商时谎称旗下台克士是华莱士二期品牌,诱导原告签订合作、标识使用、补充三份特许经营协议,授权原告山西两地区域代理,原告支付服务费130500元,后续又支出设备、门头、进货、运费合计123277元
.。原告开店经营后发现,被告成立仅一年,不满足特许经营“两店一年”法定条件,无完整成熟经营模式,也未依法提前披露商标、企业真实信息,其品牌与华莱士无关联,还涉商标侵权纠纷;同时被告供货价虚高、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承诺的运营、营销指导未落实,原告于2021年6月发函要求解约退款遭拒,遂诉请解除全部协议、全额退费并赔付全部经济损失及逾期利息。被告抗辩双方仅为普通服务合同,自身已完成培训、选址等全部服务,品牌授权合法,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庭审阶段,江苏德本两名代理律师完整整理招商聊天记录、三份合同、转账凭证、工商及商标查询材料、解除通知全套证据,精准援引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强制性规定,清晰论证被告不具备特许人资质、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构成违约,完整支撑原告解约退款核心诉求,商事特许类案件证据梳理、法律论证专业度突出。
争议焦点 1. 案涉三份协议法律性质:法院认定合同包含统一品牌、供货管控、运营培训等特许经营核心条款,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受特许经营专项法规约束,不采信被告普通服务合同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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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被告未满足“两店一年”从业法定条件,签约前未书面披露商标、经营规模等重大决策信息,违反强制披露义务,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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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款项返还与损失分担: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但原告签约前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且已实际开店使用被告设备、物料、配套服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与合同履行情况,仅酌定返还部分服务费,驳回原告全部货品、设备损失主张。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补充协议》于2021年6月24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110925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422元,原告承担651元,被告承担3691元。当事人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可向南京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江苏德本两名代理律师精准把握特许经营法律规则,完整固定被告虚假宣传、资质缺失、未披露信息全部违约证据,成功促成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全部特许经营合同,为原告挽回大部分服务费损失,高效化解加盟商事纠纷,
代理思路清晰、维权成效显著。。
标签:合同-特许经营-加盟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委托江苏德本杨律师、实习邹律师,向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某某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被告招商时谎称旗下台克士是华莱士二期品牌,诱导原告签订合作、标识使用、补充三份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