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某有色金属压延厂(宏兴厂)与某某木材加工厂(容森厂)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三年,年租金20万元,后续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按月2%计算违约金
.。此前双方就租金发生过诉讼,法院作出(2020)苏1183民初1XX0号判决,容森厂未履行该判决,宏兴厂申请强制执行
.。
后宏兴厂再次提起本诉,要求容森厂支付2020‑2021年度房租20万元、滞纳金,以及电费、电费滞纳金、供电罚金、房屋损坏清理费等。容森厂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夏骏艺、章浩律师应诉,并提起反诉,主张双方租赁合同应当于2020年6月1日解除,要求宏兴厂赔偿经营损失10000元
.。
容森厂抗辩:被告2020年6月起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设备被查封,原告明知其无履约能力却没有采取减损措施,不应继续计收租金;部分诉求属于一事不再理,应当驳回
.。宏兴厂对反诉请求不予认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诉与反诉合并开庭审理。经查明,2020年5月31日后容森厂已不在厂房内生产,但没有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厂房内设备被锁住,双方共用一个电费账户
.。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第一,案涉厂房租赁合同是否已于2020年6月1日解除,容森厂是否应当继续支付2020‑2021年度租金及违约金;第二,电费、供电罚金、房屋清理损坏等各项费用应当如何认定;第三,容森厂主张的经营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
本诉原告宏兴厂认为,租赁协议尚未解除,被告应当足额支付租金、违约金以及各类相关费用。
容森厂提出,被告早已丧失经营及履约能力,原告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应再收取后续租金;部分损失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同时反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赔偿经营损失
.。
法院审查认为,合同约定提前解约需要履行书面通知、交还房屋等手续,容森厂虽停止生产,但并未履行约定的解除流程,不产生合同解除效力;双方共用电费账户,结合厂房使用面积比例对电费做酌定分担;供电罚金、房屋清理损坏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容森厂主张经营损失,但缺少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代理律师围绕合同条款、前案判决、减损规则组织抗辩,充分维护当事人程序与实体权利
.。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容森厂向宏兴厂支付租金200000元以及违约金14133元,合计214133元;二、容森厂给付电费1272元;三、驳回宏兴厂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容森厂全部反诉请求
.。。
标签:合同-租赁合同-租金-反诉
附图:


[回顾]案情简介某某有色金属压延厂(宏兴厂)与某某木材加工厂(容森厂)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三年,年租金20万元,后续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按月2%计算违约金。此前双方就租金发生过诉讼,法院作出...